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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干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履行职责,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学校党总支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层干部一年来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考察(含试用期满考核),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领导评价相结合、日常工作与重点工作相结合,突出考平时、考重点、考结果,突出政治考核、实绩考核、作风考核,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层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党总支组织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党总支纪检委员、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考核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干部的工作做出评价。

二、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对被考核干部进行全面考核。

三、综合评定的原则。采用个人述职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实绩考核与测评考核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现职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

(一)因病、事假(含脱产学习)累计超过半年不在岗的,不参加民主测评。

(二)学校委派到外单位工作(含借调等)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民主测评。

(三)交流到新岗位任职和提拔任现职还未满三个月的,在原岗位部门参加民主测评。

第七条 在考核年度因身体、年龄等原因离任中层干部职务不满3个月的,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每位中层干部应围绕本部门的年度目标和干部岗位职责,拟定个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经所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考核办公室,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中层干部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五项内容,重点是工作实绩。

一、德。指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指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重点了解在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政策水平与决策能力和工作思路、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执行能力等情况。

三、勤。指干部的精神状态、工作投入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指干部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成果、效果。重点了解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

五、廉。指干部廉洁自律表现。全面了解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反对“四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等情况。

第十条 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岗位的差异,实行分类考核,对正职的考核侧重筹划决策、统筹协调、抓班子带队伍情况等;对副职的考核侧重协调配合、组织实施能力等。

第十一条 考核中坚持干部个人考核测评与所在部门年度考核测评相关联原则,综合运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对干部所在部门各类专项的考核成绩。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工作部署。学校印发相关通知,对干部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十三条 自我总结。中层干部结合岗位职责和本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进行深入总结,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时不写一般性、常规性工作和虚话套话,力求文字简练,一般不超过2500字。

党支部书记要对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进行总结,并单独撰写工作总结。

中层干部的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要按时提交考核办公室,统一在学校橱窗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述职报告。学校对各处室进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时,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包括聘用人员)大会,中层干部进行述职述廉汇报。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测评由两部分组成:

(一)本单位教职工测评。由被考核干部所在单位的教职工(含聘用人员代表)根据被考核对象的述职汇报,结合对被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了解,客观公正地填写测评表。测评表由考核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分发、收回并统计汇总。

(二)分管领导评价:学校领导根据对分管单位、部门中层干部年度工作实绩的了解,客观公正地对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年度述职和评议按相关规定由党支部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综合计分。综合计分=教职工测评(70%)+分管领导评价(30%)。

第五章 考核等级

第十七条 根据综合考核计分结果,由考核办公室提出中层干部等级评定的初步意见,提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按照不超过中层干部总数30%的比例,从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人员中产生优秀等级;得分在80分(含80)至90分以及得分在90分以上未获得优秀等级的,均为称职等级;得分在60分(含60)至80分的,为基本称职等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级。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中层干部个人考核等次原则上直接定为合格等次。

(一)考核当年处于提拔任用试用期的。

(二)考核当年因病、事假(含脱产学习)累计超过六个月不在岗的。

(三)考核当年被委派到外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层干部个人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在工作督查或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中被判定为推动工作不力的。

(二)所负责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或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

(三)经证实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因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的。 

(五)其他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宜被评为优秀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中层干部除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为不称职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级。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被群众反映经查实处理的。

(二)工作执行力和工作业绩较差,经组织认定不能够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

(三)在所属单位(部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

(四)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事件、出现了安全稳定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有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公室将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学校发文予以表彰,有关材料归入中层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如被考核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的中层干部,按照学校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对考核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对考核不称职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称职,但综合考核得分在分类排序中排名比较靠后的,由分管校领导进行个别提醒谈话。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考核办公室、考核组、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严谨的要求,扎实做好考核工作。要坚持按程序、按规矩、按原则办事,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考核办公室要保管好测评数据及有关资料,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数据统计,严防数据统计失真或造假。参与考核的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来信来访、考核得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方案规范操作。考核组、参评教职工、干部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要做到一视同仁,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得打“人情分”“关系分”,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考核办公室要做到深入分析考核数据,如实提供考核结果和考核等次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被考核干部应正确对待考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失真失实的,一律取消个人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考核工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