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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积极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在行政的支持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评议一次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上述范围内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方案、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要吸收工会组织参与。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有关方案(草案)、报告等主要文件,在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修定完善的基础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校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校党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形式和程序是,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述职报告。教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
(一)凡在职在岗正式教职工和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可作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三)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我校教职工代表名额为:教职工不足5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在100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四)教职工代表中应由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和妇女也应占适当比例。
(五)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需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
(六)将选举结果报工会后,由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存档。
(七)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八)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和增补。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一般不做处理。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的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工会,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或特邀代表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
(一)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二)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党支部(党总支)批准,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三)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两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组长)一名,副主任(副组长)一至两名。
(二)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换届时,可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
(一)执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党支部(党总支)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又不便于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即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是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有关文件。
(一)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宣传组、会务组等。筹备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任秘书长。
(二)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组织确定。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拟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四)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五)做好提案征集和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提案工作组(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
(六)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领导小组向党支部(党总支)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三)教职工代表培训,由工会围绕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有关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选举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是行政领导做工作报告;行政有关领导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提案工作组做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方案;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领导致辞、讲话;换届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等。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须增加工会工作报告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等议程。
(四)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支部(党总支)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除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外,也可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议。各代表团初审后,由提案工作组(工会)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由提案工作组(工会)负责将立案提案转交学校有关领导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向有关领导、部门和提案人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最终落实情况由承办部门及时反馈给提案人,并报提案工作组存档。
(四)检查催办。提案工作组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办理结果情况记录原件由工会存档。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六)提案工作的奖惩。鼓励有关部门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由校工会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相关负责人,工会有权提出质询,可建议学校党政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及音像资料;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都要做好保管和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实施细则由校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